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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宗旨
协会章程 协会领导
工作机构
浙江省质量合格评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 会全称为:浙江省质量合格评定协会 (英文全称Zhejiang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简称 ZAC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质量合格评定活动的机构或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致力于团结组织全省各从事质量评价活动的机构和个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质量评价行为,提高质量评价活动的有效性,促进质量评价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全省社会经济进步。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指导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贯彻“加强管理、严格自律、规范运作、不断改进”的工作方针,努力开展下列业务:
(一)宣传和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合格评定活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管理质量评价活动;
(二)开展有关质量合格评定国际标准、国际指南的宣传和培训;
(三)组织质量合格评定的学术研讨和交流;
(四)搜集分析国内外质量合格评定活动的技术法规信息及有关统计资料,开展有关经济、管理及WTO/TBT的技术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授权或委托,承担检验、校准、咨询等机构的能力认可工作;
(六)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检验机构专业检验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
(七)组织开展检验/校准机构的能力验证活动;
(八)参与合格评定市场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实施,维护参与质量合格评定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
(九) 经政府授权,根据国际标准和国际组织规定,拟定各类检测及相关人员执业注册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各类检测及相关执业人员的考核、注册和管理;
(十)建立信息系统,对合格评定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及时发布合格评定活动的开展情况。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浙江省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质量认证、管理咨询、检验(检测)、校准等活动的机构以及参与这些活动的专家学者和已开展或准备开展合格评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过批准,交纳会费并参加活动,均可以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对协会的工作有参加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接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参与制订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优先获得协会具有的信息资料、文献、书刊,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班,研讨班等各项学术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协会工作,参加协会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五)如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本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二)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
本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对该会员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以上团体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团体会员当选为理事或以上职务时,如遇法人代表变更,按程序应以新法人代表接任。
理事以上领导成员必须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与会议,有事不能参加应请假,连续三次无故缺席理事会以上会议者,由秘书处报请理事长批准,按自动退出职位处理,并提请下一次理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监督协会活动经费的使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五)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济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协会活动费用;
(二)工作人员报酬、差旅费;
(三)协会办公费用;
(四)刊物、资料费用;
(五)其它正当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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